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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22 23:27

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规定

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制定本市劳动合同备案规定。

一、备案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备案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真实性原则:备案的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存在虚假、欺诈等情形。
  3. 完整性原则:备案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

三、备案流程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2. 申请备案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证明》。

四、备案后管理

  1. 用人单位应当将已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存档备查,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
  2.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3.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已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五、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备案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备案证明,并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X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的罚款。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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