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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3 15:48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备案机关负责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备案机关负责辖区内除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相关产业政策、规划或技术标准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备案机关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 备案机关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备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开备案事项、程序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诚信守法,按照备案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性质、规模和地点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应当撤销备案,并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备案内容实施项目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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