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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3 19:03
重庆市建筑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建筑企业备案管理,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
第三条 建筑企业备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统一办理。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备案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建筑企业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标准; (二)拥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和施工机械;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第六条 建筑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三)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四)企业技术装备和施工机械清单; (五)企业近三年来的主要业绩和信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建筑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合格的,报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合格的,予以备案,并颁发《重庆市建筑企业备案证书》。
第三章 备案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信誉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建筑企业应按照备案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超越范围或者以其他形式承接工程。
第十条 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未取得备案证书或者超越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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