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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核准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3 22:15

河北省核准备案办法

河北省核准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核准备案工作,保障核准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核准备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准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第三条 核准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核准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核准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核准备案工作。

第二章 核准备案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核准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发改委提交核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基本信息;

(三)申请核准备案的理由、依据和必要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省发改委应当自收到核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章 核准备案审查与决定

第七条 省发改委应当对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要求;

(二)项目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项目是否涉及社会稳定风险;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省发改委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改委应当予以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备案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改委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核准备案后续监管

第十条 省发改委应当建立健全核准备案后续监管机制,对已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核准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项目建成后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发改委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核准备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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