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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5 11:21
武汉市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规定
第五条 商品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等;
(三)商品房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五)质量保证责任;
(六)物业管理服务;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六条 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七条 申请商品房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合同文本;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的规划、建设等有关批准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商品房合同备案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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