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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9 21:27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摊点经营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规定

第六条 食品小摊点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摊点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食品经营设施设备清单;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食品小摊点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小摊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食品小摊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食品小摊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逃避。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食品小摊点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小摊点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食品小摊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摊点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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