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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0 02:12

房地产经纪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促成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提供咨询、居间、代理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五条 备案证书应当载明房地产经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备案机构、备案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变更所属机构或者备案机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经纪人的信用状况、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经纪行为规范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咨询、居间、代理等服务。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有关房地产交易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备案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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